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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是什麼責任?

一、侵犯肖像權是什麼責任?

侵犯肖像權是什麼責任?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

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説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肖像權糾紛是指違法使用公民肖像產生的侵權行為時,就賠償等問題產生的糾紛。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侵害肖像權的話,一般是侵害者沒有得到被侵害者的授權而使用他人的肖像。被侵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被侵害者的實際損失和受害情況,要求侵害者對其進行一定的賠償。雙方也可以根據實際協商來確定賠償金額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