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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由誰支付?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由誰支付?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由誰支付?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由保險公司、或者是由事故責任方自己支付。

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確定事故當事人需要,首先需要確定各方事故當事人的身份、並結合交通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確定具體哪一方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然後雙方可以協商確定需要支付的賠償數額。

二、確定死亡賠償金需要遵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十八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若是有公民因為交通事故的發生而死亡,且事故並不是事故的責任方,那麼對於存活的一方來説,就需要結合《民法典》以及相關交通法律的規定,確定自己需要向死者親屬支付的死亡賠償金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