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種類有哪些?
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種類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防衞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等。
二、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1、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效力認定需要確保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在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訂立的。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如果是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應被認為是一種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賠償協議的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了賠償協議,該賠償協議就應認定為是無效的。
如果賠償協議的一方是因重大誤解而導致了意思表示的不真實,則應認定為是可撤銷的賠償協議;由於相對方採取欺詐的手段,故意告知其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事實情況而導致一方出現重大誤解的情況,這個時候賠償協議應被認為是無效的,而不再是可撤銷的。
2、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效力認定需要排除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否是顯失公平的,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該協議就是有效地,應該被履行。
3、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效力認定需要保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中少列的應當賠償的事項,雖然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達成了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但是,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對少列的賠償事項,當事人之間並沒有達成協議,賠償權利人可就少列的事項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
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説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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