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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狀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狀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狀

原告:林XX,男,彝族,1997年07月26日生,雲南省大理州南澗縣人,住南澗縣南澗鎮XX路XXX號,系昆明市XX職業高級中學在校學生,公民身份證號5329261978XXXXXX。

被 告:李XX,女,漢族,1996年07月19日生,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户籍地為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委會長XX村19號,身份證號5301251996XXXXX,因故意傷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法定代理人:李XX,男,漢族,1974年06月22日生,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户籍地為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委會XX村19號,身份證號5301251996XXXXX,系李XX之父。

被告:高XX,男,漢族,1997年08月20日生,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户籍地為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委會XX村54號,身份證號53012519XXXXXXXX,因故意傷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現在雲南省XX監獄收監執行。

被 告:張XX,男,漢族,1997年04月28日生,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户籍地為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XX號附2號,身份證號5301251997XXXXXXX,因故意傷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被告:劉XX,男,漢族,1997年07月13日生,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户籍地為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XX鄉XX村121號,身份證號5301251997XXXXX,因故意傷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2082.46元,護理費6031.65,營養費79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00元,交通費5000.00元,鑑定費2400.00元,殘疾賠償金139416.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194630.11元。

2、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4年07月18日17時40分左右,被告李XX邀約被告高XX、張XX、劉XX等人在大理市XX中學門口進行聚眾鬥毆,原告受他人邀約,打算到門口觀望,剛剛到達現場,就被高XX用刀捅傷右側腰腹部,致使原告肝破裂,右腎切除。2014年XX月XX日,經雲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少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李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被告高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張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劉XX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經雲南XX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的傷情為重傷,傷殘等級為八級,後期醫療費用評估為8000.00元,休息期評定為150天,營養期評定為90天,護理期評定為60天。產生了鑑定費24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四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嚴重受傷,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四被告傷害原告身體,應對原告因此次受傷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194630.11元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的相關筆錄、刑事起訴書、醫療機構的病歷總結、病情介紹證明書、司法鑑定意見書、交通費發票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民事訴訟,現具此狀,請貴院予以支持!

此 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林XX

二O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

1、本訴狀副本四份;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相關證據副本一份;

4、《調取證據申請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