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屬於哪一類糾紛?
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屬於哪一類糾紛?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糾紛。在進行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也是有着相關分類的,債權債務或物品損毀等情形都是屬於其中的。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為侵權或損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伴隨物質損失、因此而產生的間接的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損失或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包括可實現預期收益)的減少。
二、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三、財產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關於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對於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於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後,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如果自身的財產受到損害或者侵害的,根據財產受到受到損害的情形不同,侵害方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需要支付的賠償也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對於賠償的事宜有異議且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支撐訴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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