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權的侵權表現有哪些,姓名權被侵犯怎麼辦?
姓名權具有專用性,它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這專屬權利被侵犯,權利人該怎麼辦?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姓名權被侵犯有哪些具體表現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解答。
一、侵犯姓名權的侵權表現有哪些?
(一)姓名權有哪些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3、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依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二)姓名權被侵犯有哪些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
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説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説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二、姓名權被侵犯怎麼辦?
《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據此,侵害姓名權的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侵害姓名權賠償責任之確定,應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標準作為基本原則,賠償數額的確定,依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一般計算方法計算;由於侵害姓名權有時會給加害人帶來物質利益,因此,對於有營利性質的侵害行為,可以適當參考侵害肖像權的賠償方法,參考營利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如今,盜用、冒用、濫用別人姓名進行非法活動的事情,極其常見。這些行為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所不允許的。如果您遇到這類問題,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其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彌補自己所受的損失。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解決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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