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姦辯護

強姦罪暴力手段如何認定

一、強姦罪暴力手段如何認定?

強姦罪暴力手段如何認定

暴力手段的認定標準是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以及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按照強姦罪處罰。

二、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

2、客觀要件

(1)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姦。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係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於有沒有這種特定關係,也就是説行為人有沒有利用這種特殊的關係,如果沒有使用這種關係,雙方完全是自願發生性行為,則不以強姦罪論處。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

(2)強姦罪在客觀上必須是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也是構成強姦罪的最關鍵的環節。也就是是否違背婦女意識和其發生性行為,是認定強姦罪的關鍵。在實際案例中,有婦女事先表示同意,但行為人真正實施行為時,婦女則明確表示反對的。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於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姦時所採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後,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姦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進行區別。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因此,女子也可以構成強姦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

我們在生活當中對暴力手段的認定不可能是一無所知的,假如犯罪嫌疑人是掌握了受害者的一些把柄以此進行脅迫的話,這種行為肯定不能稱之為暴力手段。暴力行為主要是會影響到我們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害者迫於無奈,才只能任憑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