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強姦罪的手段如何認定?
一、強姦罪的手段如何認定?
在如今的社會,仍然不乏一些犯罪分子侵害女性的現象發生,在我國是要受到刑法處罰的。強姦罪手段如何認定: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行為人在實施強姦行為時,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 脖子、按倒 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 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的手段。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 淫;以醉 酒、藥 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二、強姦與通姦怎樣區分
把強姦同通姦加以區別。要注意的是:
(1)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説成強姦的,不能定為強姦罪。
在辦案中,對於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論處。如果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姦罪懲處。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3)犯罪分子強姦婦女後,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姦罪論處。
(4)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姦罪論處。
辦理強姦案件要嚴格分清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把強姦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加以區別。
強姦罪需要對行為人嚴厲的處罰,侵犯了當事人的性自主權利,如果強姦未成年人,或者是強姦多次,強姦導致當事人死亡或重傷的,屬於加重情節,可能因此被剝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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