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概念是什麼?
一、侵權行為的概念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特徵
1.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是具有對世性的權利和法益
首先,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而非民事權利,因此不僅權利可成為侵權行為侵害的對象,法益也可以是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其次,這些民事權益具有對世性,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2.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
行為的違法性是侵權行為的前提。給他人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害的行為應當是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如果雖有損害後果,但行為是合法的則不構成侵權行為。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依法銷燬假冒偽劣產品是依法履行職責的合法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
3.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
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是其自由意志的體現,除特殊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都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如《侵權責任法》第33條的規定。
三、侵權行為的分類
1.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主觀過錯實施的,應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和一般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例如故意毀損他人財物、誹謗他人名譽等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主體、主觀構成、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特別條款的致損行為。《侵權責任法》第41條至第91條中規定的侵權行為類型多是特殊侵權行為。另外,《侵權責任法》關於替代責任(32、34、35、38、39、40)的規定也可以理解為特殊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單獨侵權行為,是指損害行為是由一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損害行為是由2人或數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表現在:其一,主體的複數性,加害人為2人或2人以上;其二,行為的共同性,多個加害人的行為彼此關聯共同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其三,結果的單一性,數個加害行為共同產生一個損害後果。《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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