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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侵犯肖像權如何維權?

肖像權通俗的來説就是我們的臉,我們的臉可以每一天都露在外面給別人看,這個是我們自己自願的,但是很多人會將別人的照片,視頻,等等一些有露出當事人臉的一些材料上載到一些網上,從而來謀取利益的行為就是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那麼關於侵犯肖像權如何維權?

關於侵犯肖像權如何維權?

一、 肖像權侵權認定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肖像權的侵害

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為。關於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中國理論和實踐上認識並不一致。一種意見認為,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的規定説明,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二: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肖像權既是公民的一項專有權利,那末只要是未經肖像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論是否營利,均應看作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這與《民法通則》第100條的規定並不矛盾。因為未經公民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固然構成了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但不能由此推出侵害肖像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如污損、醜化公民的肖像,即使不是為了營利,也應認為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通常認為,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為了公民本身的利益而必須使用公民的肖像時,雖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構成侵害肖像權。如在表彰大會上拍攝勞模代表的照片,在進行體育比賽時拍攝比賽的場面或錄像,為教學和創作而由公民作模特兒製作其肖像,為了追捕潛逃的罪犯而在通緝令上使用逃犯的肖像,為了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揭露某些醜惡現象而依法公佈醜惡行為者的肖像,為了尋找下落不明者而在報刊上刊登失蹤者的照片等。侵害公民的肖像權的往往同時侵害公民的名譽權或其他人身權。侵害公民的肖像權可能給公民造成精神損害,也可能造成其財產損失。依民法通則規定,當公民的肖像權被侵害時,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院有權依法收繳侵權人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對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在歷史上最先是由版權法來擔當的。1876年德國《美術作品版權法》規定,禁止非法複製他人肖像。1896年,德國柏林高等法院法官克斯勒首次提出肖像權(Das Recht ameigenen Bilde)的術語。此後各國民事立法相繼使用並建立了保護肖像權的法律制度。

怎麼辦:

根據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賠償損失。因此,如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

侵犯肖像權如何維權?如果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導致很嚴重的後果,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並且有權要求其對自己賠償精神損失費用,如果行為人對於權利人的請求不予理睬的,那麼權利人可以根據行為人侵犯自己的肖像權為由,起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