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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侵犯我名譽權可以行政處罰嗎

一、別人侵犯名譽權可以行政處罰

別人侵犯我名譽權可以行政處罰嗎

可以

根據法律規定,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屬於民事侵權行為,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在公共場所公然侵害他人名譽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可按誹謗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 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 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一)侮辱行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語言、文字、漫畫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

(二)誹謗行為。誹謗,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散佈虛假事實,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故意”,是指散佈虛假事實的行為人明知所散佈的事實是虛構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達到貶損他人名譽而仍然散佈的行為;所謂“過失”,是指散佈虛假事實的行為人不知所散佈的事實是虛假的,但因可以達到攻擊目的而貶損他人名譽或因好奇而散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不是虛假的,散佈這些事實涉及隱私,其目的是為了貶損其名譽的,亦可因泄漏個人隱私貶損他人名譽而承擔侵權責任。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新聞報道失實,是指新聞報道與事實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則應視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考慮到新聞的時效性,新聞報道存在一些差錯也在所難免,故新聞報道中出現一般性的失實,可不作侵害名譽權處理。只有在新聞報道中嚴重失實並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才視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四)評論嚴重不當。評論嚴重不當,是指對某人或某事的評論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情形。評論嚴重不當,且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但基於言論自由的理念,對評論予以苛責也不合適。因此,如果評論僅僅是用語不當或遣詞造句不確切,且無故意或過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和用語時,不能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我國公民是享有名譽權的,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一般情況下如果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的,只需要進行行政處罰,要求對方進行賠禮道歉,並且停止侵權的行為,同時還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