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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可以報警嗎

我國公民的權利是比較多的,公民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類,人身權利姓名權、名譽權、生命健康權等,公民的合法權利是不容許侵犯的。在實際生活中,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的事例時有發生,而關於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收到侵犯時,大家都知道應當報警,以維護自身權利,那麼在生活當中,我們的名譽權受到侵犯時可以報警嗎?本站小編就此問題作簡單的介紹。

侵犯名譽權可以報警嗎

侵犯名譽權可以報警嗎

是可以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公民的名譽權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是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涉及相關法律條文如下主要有以下幾個。

第一,根據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為人用以下的方式來侵犯公民權利的,情節較輕的會被拘留五日以下,或者會被罰款五百元以下;對於情節較為嚴重的,會被拘留五日到十日,還可能被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具體情形有:

1、行為人用寫恐嚇信或者是用其他的一些方法來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的;

2、以公開的方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來誹謗他人的;

3、用捏造的事實來誣陷他人,目的是為了讓他人受到治安處罰或是刑事處罰;

4、以威脅、侮辱或是打擊報復證人的;

5、以發送恐嚇、侮辱或淫穢信息等,次數較多,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行為人有偷窺、偷拍、竊聽或是散佈他人的隱私的。

第二,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故意捏造並且散佈虛構的事實,該事實達到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以及破壞他人名譽的程度了的,並且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如果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又或者故意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來損害他人的名譽的,造成了一定影響的,依照規定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如行為人果是在主觀上存在故意侵犯的,那就構成了誹謗罪,但是如果是過失的話就不構成該罪。

因此,關於侵犯名譽權與誹謗的界限還需讀者根據相關法律文獻去衡量辨別。在進行侵犯名譽權的認定之時,往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畢竟每個人的認知是不一樣的,因此對同一件事物的認定也有着不同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