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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治安處罰法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法律中有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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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侵犯他人名譽權

您好,針對您的治安處罰法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問題解答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第四十二條中公然侮辱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並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是從別的資料可以推證。(詳見參考資料)

1、公然侮辱

公然,是指當着眾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至於被侵害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傾向的,如以墨塗人,強迫他人做有損人格的動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報、小字報、漫畫等形式攻擊被侵害人人格;還可以是口頭的,如以言語對被侵害人進行嘲笑、辱罵等;對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構成本行為,如塗劃、站污、踐踏、損毀他人肖像。

2、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行為人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以捏造事實為前提,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行為。散佈,就是在社會上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利用文字或網絡,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損害,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的損害。本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行為。針對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本行為。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損害某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本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拓展資料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