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以名譽權被侵犯為由起訴可以嗎?
一、人身損害以名譽權被侵犯為由起訴可以嗎?
人身損害以名譽權被侵犯為由起訴是不可以的,具體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因 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二、發生人身損害事件之後怎麼辦?
發生人身損害事件之後可以採取以下的方式處理:
1、 積極搶救傷員
發生人身損害事件後,可以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向醫生求助;當然也可以自己採取正確的方式,如包紮、人工呼吸等急救。但在搶救過程中必須做到幾個程序:
(1)應當用粉筆、磚頭、土或其它雜物對現場進行標記。
(2)用照相機拍下現場照片。
(3)尋找願意做見證的在場目擊的人,留下聯繫方式或者電話。告知因作證的費用,包括誤工費、交通費等由事故當事人承擔。
2、 報警
發生人身損害的事件,尤其是故意傷害、道路交通事故、建築物及其懸掛物、擱置物、拋擲物、堆積物等地上物致人損害、地下工作物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等案件,在搶救傷員時,還應當同時撥打報警電話110或交通事故電話122或者消防電話119。報警內容,應當告知事故地點、原因、有無危險物品,人員傷亡情況,自己的姓名和聯繫電話。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逃逸的,應當告知車輛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3、 保護現場。發生人身損害事件後,要注意保護好現場,以便查明造成損害的原因、確定賠償責任是否存在。如果條件許可的話,應當拍攝現場照片,保留證據。除此之外,還可以尋找止擊證人,留下聯繫電話,告知作證的費用。
4、 看管財物。在收集證據時,要看管現場財物。因為發生人身損害時,當事人往往急於搶救傷員,疏於對隨身攜帶的財物看管,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因此造成被偷或損害,這與人身損害事件沒有必然聯繫,只能自己負擔,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
人身損害事故發生之後,生命、健康、或者是身體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若是有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害是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才受到的損害,可以帶着證據向別人提出賠償請求,如果侵權者拒不賠償,也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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