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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可以構成犯罪嗎?

一、侵犯名譽權可以構成犯罪嗎?

侵犯名譽權可以構成犯罪嗎?

可以構成犯罪,侵犯名譽權構成犯罪的條件有當事人明知事情有違法的表現卻還是要去做一些違法的事情或者當事人利用不實的信息去傷害他人的行為等等,名譽權對於我們當事人來説是特別重要的,但也必須要有合法的條件構成那麼才能更好的進行處理。

1、即行為人明知事實虛假或對事實抱有深切懷疑,卻仍然不計後果地予以輕率發表,並非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或應該預見到行為會損害他人的名譽,但由於自信或放任了這種行為。

2、行為人客觀上有捏造事實或散佈虛假事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誹謗他人,以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3、受害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二、侵犯名譽權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1、被告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以侮辱、誹謗為主要方式,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首先應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侮辱是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實踐中,侮辱行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暴力行為,語言侮辱,文字侮辱,其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因此,只有在造成一定影響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誹謗是以書面、口頭等捏造事實來醜化他人人格。其特點為:陳述的事實是虛假的,以語言、文字、漫畫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誹謗的行為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誹謗主要有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兩種。

2、被告是否存在過錯。

名譽權侵權,適用過錯責任。《意見》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在確定毀損名譽時,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

3、在工作聯繫單中提出意見評價是否會侵害名譽權。

被告依照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繫單中提出意見評價,屬於侵害名譽權的一種抗辯事由,是一種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侵害名譽權的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

有關侵犯名譽權的具體情況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侵權行為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對於確實因侵犯名譽權行為造成了對方經濟損失或者精神損失的,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