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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施行前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改變了《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短期一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而規定為三年。因此,2017年10月1日後發生的人身侵權損害,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三年時限。對於《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施行時,已經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人身侵權仍適用一年訴訟時效,尚未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適用三年訴訟時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並不是所有侵權糾紛都統一適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如《專利法》等民事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不一致的,仍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超過訴訟時效便喪失勝訴權,所享有的債權成為自然之債無法得到法院的保護,因此,建議大家在發生侵權糾紛後,如協商無果,應儘快提起侵權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2017年10月1日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