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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民事賠償訴訟時效

人身損害民事賠償訴訟時效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人身損害民事訴訟時效解釋

民法總則施行後,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不是三年,仍然還是一年。
因為民法總則沒有對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進行規定,而民法通則仍然有效,所以,仍然執行一年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