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人身傷害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人身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係數。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4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5項 殘疾生活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5頁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對於人生方面的傷害,他的重視程度是非常的高的,因為每一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他的身體是不能夠受到別人的侵犯,否則會影響到身體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安全性的問題,所以對於損失的賠償規定的非常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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