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限制的賠償金標準是多少
一、違反競業限制的賠償金標準是多少
目前暫無規定對競業限制違約金的金額作出規定,我國有關全國性法規中並未強制規定具體標準,但深圳、珠海、寧波、浙江等地對競業限制均作了強制性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得低於天成企業培訓員工年工資的二分之一。當然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一般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
競業禁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在任職期間或者離任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的企業同類性質的行業,不得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來説,其應當支付競業禁止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的經濟補償金,並在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時,對競業禁止勞動者的主體範圍和保密事項範圍、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和競業禁止年限進行合理的限制。用人單位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協議約定辦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由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沒有約定的,違約金一般按實際造成的損失支付;也有的地區採用經濟補償金的3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祕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有哪些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按照如下規則處理:
(1)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單位支付了部分補償金後不再繼續支付的,勞動者可進行催告,如用人單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且已支付補償金不予返還。
(2)如果勞動者僅違反競業限制並未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競業崗位,並返還已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剩餘期限的補償金也不再支付。
(3)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並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加上調查費用。
三、競業禁止協議注意事項
1、職工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前,一定要認真看好協議的條款,一個是違約金部分,一旦違反了條款,自己是否可以承擔起違約金的責任;另一個是是否有賠償金,這關乎到離職期間自己是否有相應的經濟賠償。
2、競業限制期限失效後,職工可以從新任職原來的工作領域和行業,但不可以向任何單位泄漏原公司的商業機密,否則將會受到原公司的法律追究,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3、職工要確認好協議上寫的經營範圍和業務範圍,避免離職後接觸到相關的工作內容,否則只能怪自己沒有看清楚條款。
4、如果發現原用人單位有出現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條款的情況出現,要學會運用法律的知識維權,不要忍氣吞聲,否則吃虧的是自己。
由上文內容所述可知,違反競業限制的賠償金一般可由單位與需要賠償的勞動人員協商後決定,協商不成就賠償員工工資的五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就可以了,所以請勞動人員注意,儘量做到不違反約定好的競業限制,不然責任後果將由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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