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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好意施惠法條是怎樣的?

一、法律規定的好意施惠法條是怎樣的?

法律規定的好意施惠法條是怎樣的?

法律規定的好意施惠法條: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他方的權利,原則上仍應就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應就個案進行合理認定。應依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好意同乘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因好意同乘本身是一種好意施惠行為,雙方並沒有形成任何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其雙方不受合同法的拘束。受惠的一方當事人並沒有從好意施惠關係中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權利,故亦不產生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好意同乘中發生交通事故與好意同乘本身並沒有任何的關係,此時因交通事故發生損害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因此,好意同乘時責任的承擔,也主要是看駕駛人是否有相應的侵權行為。

民事糾紛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只要其行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的損害,行為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從這裏可以看出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都是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前提條件的,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法官是不可以直接適用上述兩個原則的。在司法實踐中,2005年南京市中級法院曾經發布了《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就搭順風車出車禍該由誰賠償規定,駕駛者應對受其邀請或允許搭乘的傷者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乘客有過錯,可減輕駕駛者的責任。該《指導意見》就適用的過錯推定原則,但並未形成定稿。可見第二種觀點中關於好意同乘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站不住腳的。

好意同乘中駕駛人與同乘人適用過錯原則是符合法律的立法本意,也是有法可依的。正是因為好意同乘本身並不產生什麼樣的權利義務,駕駛人與同乘者之間沒有任何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在好意同乘中發生交通事故就按一般的交通事故判定責任的承擔方式即可。駕駛人承擔責任的大小依據其在事故中責任的大小來確定。鑑於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較好理解,適用頻繁,這裏就不再贅述。

雖然好意施惠的行為的初衷是為了給別人帶來便利,同時也不會侵害到該主體的權益,但若是由於此種行為給他人造成了侵害,也是需要承擔支付損害賠償金等的責任的。但施惠行為本身並沒有惡意,故而即使處罰,也不會涉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