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代理屬於好意施惠嗎
一、無償代理屬於好意施惠嗎?
無償代理不算好意實惠,好意施惠的行為也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為是債的關係;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託等。
因為好意施惠是無償的,是基於人們內心的善意,應該從公平的角度處罰,酌情減輕施惠人的責任,因此司法實踐中施惠人非基於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害,一般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施惠人應當承擔損害結果的法理是基於先行行為而產生的對相對人權利保護的義務,如相對人因此行為受損,施惠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此時已轉變為侵權關係了。
既然是侵權關係,故又涉及到侵權責任的歸責問題,適應侵權責任歸責一般原則過錯歸責,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或免責:
1、 如被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額責任;
2、 如果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
4、 損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5、 其他諸如正當防衞、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只要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 的損害,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二、民事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與原民事訴訟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將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僅僅限定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屬於好意施惠的類似於讓我們搭順風車或者請客吃飯,無償的為他人提供代理服務的話,其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要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因為代理人有着自己的法定職責和義務,不管是有償還是無償的,但好意施惠就不一樣了,施惠人人沒有什麼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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