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無因管理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一、好意施惠無因管理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1、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
2、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3、好意施惠不同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無因管理,因為無因管理行為實施時,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對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沒有向管理人發出希望管理人實施事務管理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幫工有點相似,但義務幫工是法律行為,而好意實惠是事實行為。
二、好意施惠致損引發的侵權如何認定?
好意實惠致損引發的侵權的認定應當適用過錯原則。但基於好意施惠的無償性和良好的動機,以及善意目的性,應從民法的公平理念出發,酌情減輕施惠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酌情適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因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則無須擔責。因此認定好意施惠侵權行為應當慎用,不得與公眾對此類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遠。
三、因好意施惠引發的民事糾紛怎麼寫訴訟狀?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其實,把好意施惠和無因管理這兩種法律概念具體到某些事情上的話會覺得更加的通俗易懂一些。例如我們在生活當中搭順風車,同意我們搭順風車的這個人完全就是好意施惠行為,而無因管理是把生病的人送到醫院,自己主動為其墊付醫療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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