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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與侵權違約可同時並用嗎?

一、懲罰性賠償與侵權違約可同時並用嗎

懲罰性賠償與侵權違約可同時並用嗎?

懲罰性賠償可以和侵權違約並用。二者在性質上有本質的區別,同時並用不會產生衝突。懲罰性賠償金不是違約金,懲罰性損害賠償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具有密切聯繫,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使兩者保持一種比例關係。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大多是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規對懲罰性賠償的最高數額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主觀要件。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於督促不法行為人在將來慎重行事,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2、客觀方面。不法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作為的行為,就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某些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對於那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3、客觀要件。須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個損失既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非物質損害的損失。

4、因果關係。損害結果和不法行為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説,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於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三、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區別

1、懲罰性賠償考慮了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主觀動機、財產狀況以及通過不法行為是否獲利等因素。尤其是當侵害人主觀過錯較為嚴重,動機惡劣、具有反社會性和道德上的可譴責性的時候。

2、通過懲罰性賠償使侵害人受到了應有的制裁,起到了撫慰受害人的作用,能夠消除其報復的心理。

3、懲罰性賠償兼具了特別與一般的預防功能,即通過對侵害人的威嚇作用,對侵害人自身以及社會一般人產生預防作用,降低類似侵害他人權益的不法行為的發生率。

懲罰性賠償和侵權違約存在着一定的區別,懲罰性賠償主要體現在對侵害人的的違法行為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侵權違約主要體現違約方未遵守合同的約定,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行為,兩者是可以並用的,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