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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與情誼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一、好意施惠與情誼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好意施惠與情誼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好意施惠與情誼行為的區別是是否存在着法律所規定的特定的義務,前者的話是沒有規定這種義務而進行的一種行為,後者它主要是日常生活當中所具有的,因此這兩種行為的性質是不一樣的,並且在法律當中的地位也是存在着差異。

1、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除人身關係以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這是合同的本質特徵,這一特徵明確了合同行為與單方法律行為的界限。

3、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任何法律行為都具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此目的性使其與一般的商量行為區別開來。

4、合同是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在法定範圍內享有廣泛的行為自由,並且可以根據自的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包括將選擇其行為內容的自由、選擇行為對象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以及選擇救濟方式的自由。

5、無償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與有償合同相對。它們是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需要負對價為標準。所謂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權益,無需償付相應對價的合同,如贈與、無償借用、無償的消費借貸等合同等合同則為無償合同的典型。正是因為無償合同和好意施惠都具有無償性而使得人們很容易混淆無償合同與好意施惠行為,這是由於人們沒有抓住好意施惠行為與法律行為的本質區別,而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內心是否具有發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二、合同的一般特徵如下:

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係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係的願望和意圖。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經常是有一些比較善良的行為的,在這種行為具體的是由法律來進行一個規制,比如説好意施惠的行為,如果説不是由當事人故意所造成的一些損害的話,都不需要進行一個賠償,畢竟處於好意思行動的。

標籤:施惠 好意 情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