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其他侵權

好意施惠又稱什麼行為?

一、好意施惠又稱什麼

好意施惠又稱什麼行為?

好意施惠行為又稱情誼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也沒有法律直接規定。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與法律行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為也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為是債的關係;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託等。若當事人並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為好意施惠關係,如約定讓親友搭乘順車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某物,邀請友人散步或參加宴會等。在無償的約定情形,當事人究竟有無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僅為好意施惠關係,應解釋當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習慣與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的利益,從相對人的觀點加以認定。

《民法典》第二條 【調整範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二、好意施惠過程中發生損害,施惠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好意施惠行為是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為。該行為對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需對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發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好意施惠關係與合同關係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負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判斷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應採取相當因果關係標準。即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種損害,但是有此行為,通常足以產生此種損害時,即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也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在社會上,有些人比較好心,會給他人無償贈與錢物或者幫助他人解決問題。好意施惠關係中,雙方沒有權利義務關係,這種行為也是出於情誼。當然,好意施惠也要掌握一定辦法和方式,如果因其重大失誤給對方帶來損失,還要承擔連帶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施惠 好意 又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