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與契約的區別在哪些方面?
一、好意施惠與契約的區別在哪些方面?
好意施惠關係既然不屬契約,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對人自不能基於施惠之表示而請求施惠人履行。
1、考查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締約合意。合意不單指雙方對契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意,也包括雙方是否有意使之成為契約,從而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2、解釋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應斟酌當事人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
3、結合交易習慣來理解。交易習慣,是實踐生活的規則,它是指某種存在於交易中的行為習慣和語言習俗。這種習慣或者習俗通常出現在某個特定的交易參與人階層,該交易階層的成員通常都是實行這些習慣和習俗。對好意施惠與無償契約區分之關鍵,是對當事人主觀意思的識別。施惠人為意思表示時知道或應知道而沒有明示排斥交易習慣者,可以認為意思表示者願意遵從交易習慣,從而使雙方之間本為好意施惠的關係變成無償契約關係。當事人自願負法律上之義務,法不禁止,這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則。
二、好意施惠者哪些情況下要承擔侵權責任?
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否應負侵權責任則應視具體情形由個案予以認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他方的權利,原則上仍應就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應就個案進行合理認定。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並未侵害他方權利,僅因其不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致對方受“純粹經濟上損失”。但純粹的施惠關係,也不能完全排除契約以外的責任存在的可能。
綜上所述,好意施惠和無償契約雖然比較相近,但是還是存在一定區別。好意施惠不要求雙方要達成合意,而契約則需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區分好意施惠和契約另外一個關鍵是看是否符合交易習慣,對當事人主觀意思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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