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其他侵權

不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情況是什麼?

一、不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情況是什麼?

不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情況是什麼?

不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情況是存在投有保險或者是受侵權人有基礎疾病。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條是《民法典》第1174條以及1176條,《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二、學校侵權行為有哪些

1、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學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校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法定標準;學校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學校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參加不宜從事的體育運動、勞動或其他活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

2、學校強令學生徵訂刊物,推銷學校指定的學習、生活用品,強令學生認購所謂“獻愛心”賀年卡片;強行要求學生乘坐指定車輛,就餐指定食堂,購物指定商店;教師以上課做小動作為由扣押學生自用的書籍、玩具,以“少兒不宜”為由沒收學生自備的手機、遊戲機;學生車輛在校遺失,按校規“責任一律自負”,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權、自主選擇權。

3、教師懷疑學生偷竊財物或考試作弊,要求學生當眾打開書包展示物品、相互或自我搜身,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名譽權;學校未經學生本人同意,私攝學生生活肖像,用於招生廣告之需,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肖像權;學校將學生的投稿修改後,以校團委的名義發表,並參加評比活動,因此領取獎金,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著作權(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作品獲利權)和榮譽權。

在當代的社會,任何人都不能夠違反法律規定從事某種行為,比如説違反我們國家民事法律規範,從而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者是財產權利的事實,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當時侵權責任的承擔也是有限度的,比如説在某些特殊情況之下可以減輕侵權責任承擔。

標籤:責任 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