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週歲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未滿16週歲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
二、改名字的流程
1、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公民主項信息變更、更正審核表》。
2、受理申請:户口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並進行初步審核。
3、審批申請:由縣級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門審批。
4、反饋結果: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逐級反饋至户口登記機關,並告知當事人。
5、打印表簿:審批通過的,由户口登記機關收繳其原户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另冊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記表,併為申請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新的居民户口簿內頁。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1)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2)已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幹部履歷表或招工表並由單位核實籤意見蓋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籤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户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如果要更改名字的話,此時是要向派出所提出申請的,經過相關的法定的程序之後,才是可以辦理更改姓名的手續的,如果是當事人還沒有達到16週歲,這個時候應該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的,並且是需要先寫一份更改名字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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