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案例
自己的照片未經過許可被摩托羅拉公司用於產品宣傳,曾在該公司擔任保安的小聶起訴到法院,索賠20萬元。記者昨天瞭解到,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摩托羅拉公司賠償小聶經濟補償金、經濟損失費和精神撫慰金共計2.6萬餘元。
25歲的小聶7年前在摩托羅拉公司北京分公司擔任保安。今年年初,他發現在摩托羅拉公司網站、產品宣傳材料和廣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摩托羅拉專業對講機的照片。小聶後回想起,1999年夏天的一天,保安班長曾通知自己,要求其手持摩托羅拉對講機,配合公司拍攝靜態照片。拍攝後,拍攝人員沒有解釋拍攝目的,小聶當時也沒在意。
小聶認為,摩托羅拉公司未經許可亦未付報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進行營利活動,且使用時間長、範圍廣,其行為構成了對自己肖像權的侵犯。法院認為,摩托羅拉公司要求單位保安配合拍攝照片,但未説明拍攝用途的行為,構成肖像權侵權。(記者 顏斐)
代理詞:
北京市德權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託,委派王傑律師代理參加訴訟;通過本次庭審查明有關事實,並結合法律規定,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侵權照片是原告在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二)工作期間由被告二拍攝的,並且沒有向原告説明使用目的。
原告是1998年8月由北京市保安公司外事分公司(保安公司)派駐到被告二)從事保安工作,在此期間原告的工作是受被告二和保安公司雙重領導,1999年夏天原告上班期間,保安部班長張燦青通知原告配合被告二的向靜拍張照片,在一層大廳和門外向靜讓原告手持摩托羅拉對講機進行拍照,向靜並沒有説明拍照的使用目的,也未徵得原告同意進行使用,故兩被告未經原告同意進行廣告宣傳沒有法律依據。
二、兩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用於其產品廣告宣傳,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兩被告為自己生產的摩托羅拉GP88S、GP3688對講機、MTH500手持機作廣告宣傳。而且沒有與原告簽訂過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也沒有向原告支付任何報酬情況下,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廣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5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故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犯原告肖像權。
-
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
-
企業侵權損失説明
企業侵權責任是現代組織型社會中的重要責任類型,然而傳統歸責原則適用於該責任時卻存在侷限性。其中主觀過錯歸責自無適用餘地,而組織過錯理論和危險歸責本質上都依從於風險控制標準。
企業風險歸責具有雙邊性,具體判斷由法官依企業風險類型作個案裁決。在訴...
-
不作為侵權行為的類型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
-
侵權法的一般責任
推薦社會進步主要推動力是科學進步,而知識產權又是其中重要的內容,那麼保護知識產權成為現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保護好知識產權,激發了人民發明和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精選律師·講解實例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