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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案例

自己的照片未經過許可被摩托羅拉公司用於產品宣傳,曾在該公司擔任保安的小聶起訴到法院,索賠20萬元。記者昨天瞭解到,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摩托羅拉公司賠償小聶經濟補償金、經濟損失費和精神撫慰金共計2.6萬餘元。

侵犯肖像權案例

25歲的小聶7年前在摩托羅拉公司北京分公司擔任保安。今年年初,他發現在摩托羅拉公司網站、產品宣傳材料和廣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摩托羅拉專業對講機的照片。小聶後回想起,1999年夏天的一天,保安班長曾通知自己,要求其手持摩托羅拉對講機,配合公司拍攝靜態照片。拍攝後,拍攝人員沒有解釋拍攝目的,小聶當時也沒在意。

小聶認為,摩托羅拉公司未經許可亦未付報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進行營利活動,且使用時間長、範圍廣,其行為構成了對自己肖像權的侵犯。法院認為,摩托羅拉公司要求單位保安配合拍攝照片,但未説明拍攝用途的行為,構成肖像權侵權。(記者 顏斐)

代理詞:

北京市德權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託,委派王傑律師代理參加訴訟;通過本次庭審查明有關事實,並結合法律規定,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侵權照片是原告在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二)工作期間由被告二拍攝的,並且沒有向原告説明使用目的。

原告是1998年8月由北京市保安公司外事分公司(保安公司)派駐到被告二)從事保安工作,在此期間原告的工作是受被告二和保安公司雙重領導,1999年夏天原告上班期間,保安部班長張燦青通知原告配合被告二的向靜拍張照片,在一層大廳和門外向靜讓原告手持摩托羅拉對講機進行拍照,向靜並沒有説明拍照的使用目的,也未徵得原告同意進行使用,故兩被告未經原告同意進行廣告宣傳沒有法律依據。

二、兩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用於其產品廣告宣傳,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兩被告為自己生產的摩托羅拉GP88S、GP3688對講機、MTH500手持機作廣告宣傳。而且沒有與原告簽訂過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也沒有向原告支付任何報酬情況下,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廣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5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故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犯原告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