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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侵權

醫療損害侵權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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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如何認定,醫療損害侵權誰承擔舉證責任?

一、醫療損害責任如何認定?醫療損害責任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並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第54條規定的: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二、醫療損害侵權責任誰承擔舉證責任?(一)醫療損害侵權——舉證責任倒置《侵權法》出台後,在一般情形下把醫療損害定位為過錯責任,相應的舉證責任也就發生了變化。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施後,對於醫療損害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患者只需證明與醫院有醫患合同關係並且在醫治過程中受到損害即可,對於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都由醫療機構來舉證證明,如果不能證明將承擔敗訴的風險。醫療損害的最關鍵證據就是鑑定結論,其實舉證責任不論是醫療機構承擔還是由患者承擔,都需要做醫療事故或是醫療損害鑑定,鑑定結論對於案件結果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二)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不用再承擔舉證責任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如果有以上三種情況之一,患者不用再承擔舉證責任,直接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關於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舉證,比照產品責任的承擔方式,被告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患者只是對產品缺陷與損害的因果關係舉證,不必證明過錯,由醫療機構或生產者提供證據證明免責的情形(三)醫療機構可以證明免責的情形,如下: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在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