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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審理名譽權解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最高院審理名譽權解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院審理名譽權解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為了方便法官判案。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二、主要內容

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訴訟;對於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係,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有關侵犯名譽權的相關訴訟案件的認定,涉及到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對公民個人的名譽權侵犯也可以導致很多方面的情況或者原因,在司法實踐中,侵犯名譽權的賠償一般涉及名譽賠償和經濟賠償,對名譽賠償的處理一般是通過公開道歉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