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名譽權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一、最高法院審理名譽權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為了方便法官判案。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訴訟;對於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侵犯名譽權的起訴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像是名譽侵權案件肯定不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當地基層法院對民意侵權案件就有管理權。只不過是有些人名譽受損之後第一時間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那公安機關也有可能會對散播不實謠言的這些人適當的進行處罰,隨後想要追究民事賠償的話還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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