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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一、侵犯名譽權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侵犯名譽權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二、哪些不屬於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

(一)正當的評論。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對可以受到公眾評價的事情進行正當的評論,而涉及到對特定人言行的批評,不構成名譽侵權。如輿論工具對違法犯罪及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進行鞭撻;對著作、創作、演講和表演進行評價;在選舉中,選民對被選舉人發表意見;公眾對領導的評價;公民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亂紀行為等。

當然,這種評論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發表的意見。至於意見是否正確,不能作為認定侵權的依據。即使對某人的評論有所貶抑,不完全正確,也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出於報復或不可告人的目的,藉機對他人進行惡意中傷和誹謗,則屬不當評論,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違法行為

(二)法定範圍內的職務行為。

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法定範圍內的行為,影響到特定人名譽的,不構成名譽侵權。這種情況還包括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所屬工作人員的法定職務行為。進行這種職務行為是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因而是合法的。但是這種職務行為必須限於法律規定的範圍,而且必須是善意的。

(三)特定利害關係人之間的行為。

在社會羣體中,有的民事主體之間,如合夥人之間、家庭成員之間有特殊的利益(利害)關係,法律不禁止他們相互之間基於這種特殊關係,對他人進行傳述或評價。即使傳述或評價對他人有所貶抑或者傳述的內容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四)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為。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受害人事先同意公開其隱私,結果名譽受到損害,受害人不得請求名譽權保護。但是,受害人的同意必須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受脅迫、欺詐而作同意表示的。這種同意必須為明示,而不能為默示。並且,行為人的行為不得超越對方事先同意的範圍。否則,行為就具有違法性,造成名譽損害的,構成名譽侵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名譽權】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名譽權的限制】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綜上可知,在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情況下,多數時候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等。而要是侵權行為比較嚴重或者造成了嚴重的結果的話,那麼就有可能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