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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一、侵犯名譽權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侵犯名譽權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侵犯名譽權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訴。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訴訟是維護自己權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譽權權利內容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關於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

名譽權糾紛案件屬於侵權行為法調整範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第7條首先規定:對於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去衡量。也就是説構成名譽侵權,必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四個侵權要件。針對有關侵害名譽權的規定過於簡單的情況,《解答》歸納了幾種侵害名譽權的典型行為方式,重點解決了以下幾個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① 擅自公佈他人隱私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② 並非只有故意才能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③ 撰寫、發表文學作品是否也會侵害他人名譽權;

④ 編輯出版單位的侵權責任;

⑤ 關於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方式。

名譽權糾紛的舉證責任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

1、被告侮辱或誹謗原告的證據,如有侮辱性語言或與事實不符的文章、大、小字報、公開信件。

2、文章內容涉及到的事實真相的證據,如學歷證明等。

(三)證明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等。

日常生活中,名譽權指的就是自己的聲譽不受到他人的侮辱,任何人員都是不能通過虛構事實,散播謠言的方式去傷害他人,在這種情況下就是必須要切實的維護名譽權,最簡單有效的方式就是直接去訴訟活動,但是要有證據來支持自己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