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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侵害名譽權可不可以起訴?

一、政府文件侵害名譽權可不可以起訴?

政府文件侵害名譽權可不可以起訴?

可以,只要政府侵犯了公民的合成權益,就可以起訴它。要求政府公開道歉,並且要連續幾天在媒體上發表道歉聲明,還可以要求政府賠償損失。

二、侵犯名譽權的條件有哪些

1、被告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以侮辱、誹謗為主要方式,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首先應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實踐中,侮辱行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暴力行為,語言侮辱,文字侮辱,其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因此,只有在造成一定影響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誹謗是以書面、口頭等捏造事實來醜化他人人格。其特點為:陳述的事實是虛假的,以語言、文字、漫畫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誹謗的行為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誹謗主要有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兩種。

一般來説,只要行為人將某種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公開並造成對他人名譽的毀損,就構成誹謗。不過,由於言詞本身較為含糊或有歧義,確定言詞的內容是否具有誹謗性時,必須對言詞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並根據一般人的觀點、參考整體性標準來認定。

在本案中,被告收到檢舉信後,依據監理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繫單中提出了對原告的意見評價及更換監理的建議。該意見評價沒有涉及具體事實,不是事實陳述,且未惡意對外進行散佈,因此,被告的行為不屬於侮辱、誹謗行為。

2、被告是否存在過錯。

名譽權侵權,適用過錯責任。《意見》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在確定毀損名譽時,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單位發送工作聯繫單,屬於正常的工作範疇,沒有過錯。

3、在工作聯繫單中提出意見評價是否會侵害名譽權。

被告依照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繫單中提出意見評價,屬於侵害名譽權的一種抗辯事由,是一種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名譽權的產生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不管是誰侵害了自己的權利都可以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包管國家的執法人員,所以,在進行起訴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讓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