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證人證詞應該怎麼樣寫
只要如實陳述事情經過即可。
格式:
事情經過證明本人XX,身份證號,(職業、家庭住址)。
X年X月X日,本人與XX在XX處工作,(事情經過),目睹XX手腕被玻璃劃傷,特此證明。
證明人:
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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