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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證人不作證怎麼辦?

一、目擊證人不作證怎麼辦?

目擊證人不作證怎麼辦?

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的,可以向證人説明原因及不出庭作證的後果,説服證人出庭作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也就是説,民事訴訟的舉證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我國目前沒有關於民事訴訟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人不願出庭作證是不能作出處罰的。

二、具體的處理措施有哪些?

(一)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於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可見,保全證據是允許對證人證言採取製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説法律上可行。且由於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

(二)申請公證證明對於公證行為。

目前我國立法層次太低,主要是國務院的規定和司法部的配套規章。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證據規則”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可見,民事訴訟中對公證效力採取的是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原則,但又規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證人可能拒絕作證的情況下,採取由公證員公證其證言的真實性的方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這樣既迴避了因證人不出庭導致的舉證不能的風險,又避免了因證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詢問時作證不利的風險。

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證據和證人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和量刑的主要依據,證人也應當履行各自的職責,證人不出庭作證雖然不是違法的行為,但應當履行公民的義務,並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法的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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