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商場受傷賠償有哪些相關內容
一、孩子商場受傷賠償
商場設免費兒童娛樂區,目的是為了招攬顧客,以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設置免費兒童娛樂區是商場的商業策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商場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同時,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也同時具有監護責任。
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應當履行作為的義務人未盡到合理適當的注意義務,説開了就是應當要做的工作沒有做。如果成年人及其小孩到商場購物,超市作為經營者,理應提供一個安全的購物環境,特別是對於水產區,超市應充分考慮地面容易濕滑的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乾燥、設置警示標誌等),但超市卻忽視了其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疏忽了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構成了不作為侵權。
但是,如果孩子的監護人明知孩子小,對危險缺乏必要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在公共場所本當倍加小心看護,卻放任孩子自行來回跑動玩耍,監護義務履行不當。所以,家長們帶孩子逛商場時,一定要顧好身邊的孩子,因為孩子缺少應有危險判斷能力,有可能出現意外危險。
二、雙方的責任劃分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民法院應予支持。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的行為人具有過錯。值得注意的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具體到本案中,只要超市未盡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監管義務,造成了顧客的損害,就可從顧客受損害的事實推定超市有過失,如果超市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則應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反之,就推定過錯成立,超市構成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孩子商場受傷賠償,主要是責任劃分問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商場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同時,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也同時具有監護責任。所以,家長們帶孩子逛商場時,一定要顧好身邊的孩子,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咸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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