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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證明是在商場摔傷,有哪些相關法律依據

怎麼證明是在商場摔傷,有哪些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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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隨着商場營業結構的不斷調整與創新,很多消費者都喜歡去商場購物消費,隨之而來的各種安全問題也就層出不窮了。其中,“顧客在商場摔傷”這一問題已成為常見性安全傷害之一,那麼顧客在商場摔倒後,怎麼證明是在商場摔傷的呢?又有那些相關的法律依據可以來維護自身權益呢?下面大家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一、怎麼證明是在商場摔傷?

從過錯的證明責任和推定上來,無論是商場還是顧客的過錯往往都由商場來舉證,而且在舉證不足時的過錯推定上,處於商場和顧客所處地位以及相互間利益的權衡,法院往往傾向於由商場承擔舉證不能或不足的不利後果,即推定商場存在重大過錯,而顧客只存在一般過錯或不存在過錯。

二、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從中可以看出,顧客在商場發生人身傷害時,應根據商場和顧客的過錯程度來確定雙方的責任分擔份額:如果雙方責任處於對等或公平的層面上(如雙方都存在重大過錯或一般過錯),則相應減輕商場方的責任;如果商場存在重大過錯,而顧客只有一般過錯或沒有過錯的情形下,則商場承擔完全的侵權責任;當然,如果商場具有一般過錯甚至沒有過錯,而顧客具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商場就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怎麼證明是在商場摔傷,綜上所述,商場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採取一定的行動來防止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員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當發生顧客摔傷事件時,要第一時間迅速控制現場並聯系負責人,查看傷者情況,並保留第一手證據。而顧客本身顧也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