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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健身房摔傷誰承擔責任

一、顧客在健身房摔傷誰承擔責任

顧客在健身房摔傷誰承擔責任

如果因為健身器材不合格,健身房安全措施不齊全,健身房人的人為因素導致受傷,那他們基本要負全責。如果是偶因為使用器械不正確,不聽健身房的人員指導,使用不正的方法鍛鍊,那自己要負主要責任。具體的還要看具體的情況而定。

其次,健身會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説健身房對於其管理區域內,健身活動有可能發生的不安全因素未進行提示、説明,也沒有對健身者的健身活動提供適當的勸告和協助,可以認定健身會所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會所的告示確實一直貼着,並且器材沒有任何問題,顧客受傷是因為自身的違規操作造成,那麼顧客應該承擔責任;反之,會所如果沒有張貼告示,因為器材的老化導致事故發生,那麼會所應該承擔責任。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綜上所述,關於顧客在健身房摔傷誰承擔責任這個問題,如果因為健身器材不合格,健身房安全措施不齊全,健身房人的人為因素導致你受傷,那他們基本要負全責。另外,沒有對健身者的健身活動提供適當的勸告和協助,可以認定健身會所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