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規定有哪些?
一、高空墜物最新規定有哪些?
高空墜物新的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案件的判刑原則
1、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也就是説,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在既有的罪名體系範圍內進行評價,必須要準確分析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法律性質,結合既有的相關罪名加以處罰。如果既有罪名的規制範圍無法涵蓋特定的拋物、墜物行為,則不應納入刑事法的評價範疇,不能對其進行刑罰處罰。
2、必須堅持責任主義原則。
責任主義原則要求“無罪過即無責任,也無犯罪”。也就是説,不同於民事法律當中的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若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心態,必須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過失才可稱之為犯罪行為。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導致出現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即使出現了嚴重的損害結果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3、必須堅持個人責任,禁止連帶責任。
這就要求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刑事責任的追究必須以確定責任人為前提,必須加大案件調查力度,及時準確查明相關責任人。如若無法查明具體責任人,就只能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高空墜物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身體或者是財產受到重大的傷害,只要發生事故那麼就需要及時的找到侵權人,如果找不到侵權人的就同可能加害者承擔,如果之後找到侵權人,那麼是可以追償的,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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