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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高空墜物相關規定有哪些

高空墜物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

1、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

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於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還是比較合理的。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高空墜物是近年來頻繁發生的事件。其造成人員傷亡也是時有發生。遇到這種情況,如果傷者,應該依法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遇到法院判決整棟樓賠償損失的情況,也可以拿出自己的不在場證明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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