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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育保險待遇申報單

福建省生育保險待遇申報單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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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育保險待遇結算申報受理單什麼意思?

對於生育保險待遇的內容和標準,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生育保護公約》(第103號公約)和《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公約),主要規定了生育假期、經濟補助、生育期間的勞動保護和生育期間的職業保障。女工通過提出關於預產期的醫生證明,有權得到一定期限的產假。產假至少應有12周,其中有一段是產後一定時間的強制休假。強制休假時間的長短應當以國家法律或規章予以規定,但決不應少於6周。凡女工經過醫生證明是因懷孕或分娩而患病,其產前或產後的假期應當延長,延長的限度由主管機關確定。1952年通過的《保護生育建議書》(第95號建議書)提出,在有必要也有可能的地方,應把產假時間延長到14周。[1]
公約規定,凡按規定享受產假的女工,僱主在她們產假期間給予解僱通知是不合法的,即使解僱通知是早發出的,但如預定的解僱日期適逢該女工享受產假,這種通知同樣是不合法的。《保護生育建議書》期滿後至少1個月的時間內,儘可能不解僱該女工。對於在該保護期內允許解僱的女工的特殊情況,各國應當以法律明文規定。建議書還規定,禁止懷孕和哺乳女工從事一切夜間勞動和加班加點,女工懷孕和產後至少3個月(如哺乳還應再延長時間)期間,應當禁止被僱用從事有損於婦女及嬰兒健康的勞動,尤其是舉起或推拉重物,過分緊張的體力勞動,包括長時間的站立在內,以及諸如對身體平衡有特殊需要的操作,必須調動工作時,其工資應不受影響。
我國生育保險待遇的內容主要是:產假、生育津貼、生育醫療服務、生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生育期間的職業保障等。
(一)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產假分為產前和產後假兩部分。產前假為15天,產後假為83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流產產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的,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世界各國規定的產假長短不一,但大多數為12周至14周。其中產假最短的是菲律賓,為45天;產假最長的是芬蘭,為258天。在有些實行鼓勵多生育的人口政策的國家,產假隨所生子女數的增多而增加。如法國,生育第一個或第二個子女,產假為16周;生育第三個子女,產假為26周;多胎生育的再增加2~1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