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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怎麼樣的?

一、民法典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怎麼樣的?

有高空墜物行為的,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責任,找不到侵權責任人的,應當由加害人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無法找到加害人的應當由可能加害的建築使用人承擔責任,但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侵權人應當進行賠償。

二、高空拋物罪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構成高空拋物罪的,應當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實際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經過調查,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的,應當由可能的加害人進行賠償,可能加害的人進行賠償後,在確定實際侵權人後,有權要求實際侵權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