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集體訴訟的規定有什麼?
高空墜物起訴人可以是可以是傷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具有法定關係的人。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綜上所述,集體訴訟中對於訴訟人的要求是有明確規定的,在集體訴訟中,並不需要所有當事人都提起訴訟,只需選出一名或多名代表人進行訴訟就可成立,即便不是由當事人自己進行的起訴,也依舊是收益的。因此為了避免高空墜物集體訴訟的問題,最根本還是要避免高空墜物案件的發生。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高空墜物通常都是被認定為集體事件,在追究責任時,一般是就此事提起高空墜物集體訴訟的。高空墜物致人受傷,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侵權人或者該建築物的使用者。如果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需要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就需要建築物的使用者,管理者,承租者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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