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責法的規定有什麼?
一、高空墜物責法的規定有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高空拋物墜物責任】的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情形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二、高空墜物責任險範圍有什麼?
高空墜物險顧名思義,就是從高處掉下來的東西,對第三者造成了傷亡和財產損失,如果業主投保了該險,那麼就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反之,就需要自己承擔經濟損失。在這裏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業主本人、親屬以及常駐人口等,被高處掉下來的東西砸到,則不屬於該險的賠償範圍。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之規定,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全體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高空墜物就是從高處掉下來的物品,對路人造成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行為,處理該行為時,適用於過錯原則和舉證倒置原則。如果業主在之前購買了高空墜物的保險,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賠償損失。如果是業主本人或其親屬,被高空中掉落下來的物品砸到,不屬於高空墜物保險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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