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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墜物最高法規定是什麼?

一、高空拋物墜物最高法規定是什麼?

高空拋物墜物最高法規定是什麼?

高空拋物墜物最高法規定是明確了禁止存在高空拋物、高空墜物等相關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治前款規定的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果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二、高空墜物的民事責任怎麼承擔?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故意存在高空拋物這樣的一種情況,那麼將根據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來按照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來進行不同的處罰檔案的,如果説不是高空拋物而是高空墜物的話,也是需要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標籤:拋物 墜物 高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