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訴訟主體包括什麼?
一、高空墜物訴訟主體包括什麼?
高空墜物的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不能告我”,或者“沒有實體權利,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1、責任主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責任類型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後,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3、免責事由
《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隨着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越來越多的高樓建築開始興建,高墜物的事情也時有發生,因此我們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就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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