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判定要件是什麼?
一、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判定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這裏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致人傷害或財產造成損壞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高空拋擲物品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財產損壞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財產損失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找不到責任人怎麼辦?
高空拋物找不到責任人的,可以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的構成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有刑事能力的成年人,其次就是高空墜物帶來了一定的損失。如果高空墜物或者是高空拋物找不到責任人的話,就應該由可能造成高空墜物的行為人進行承擔高空墜物帶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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