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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不同在哪?

一、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不同

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不同在哪?

主觀性不同:

1、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2、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責任不同:

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儘量查明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懲處力度不同: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樓下防止高空墜物的安全防範措施是什麼

防止高空墜物的安全防範措施:

(1)設立高層建築户外附屬設備安裝標準。

(2)加強高層建築玻璃幕牆以及門窗玻璃的安全防護規範措施。

(3)在高層建築最底層的四周,增加預防高空物體墜落的外延結構,或增加每一棟高層建築的底層四周防墜落物體的金屬結構設施。

(4)將用於户外附屬設施固定的金屬防腐材料納入高層住宅設計規範。

(5)增加空調外掛主機的預留外延建築結構平台或體外凹式牆體空間。

綜上所述,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主觀性不同、法律責任不同和懲處力度都是不同的,且高工拋物屬於犯罪,致人受傷要受刑事責任,且多次屢教不管,咋人口密集地區故意實施的,可以處以拘役。

標籤:高空 墜物 拋物